嚴重傷害野生動物應入罪 二維碼
法制日報訊 記者張媛 近幾年,傷害、虐待、濫食野生動物事件不斷被曝光,西北政法大學動物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孫江認為,這與野生動物保護立法存在監管缺失有直接關系。 據了解,野生動物的人工養殖在我國已有一定歷史,但由于一些不良的飼養和利用方式,使得野生動物的生存與健康受到了危害。例如一些野生動物園內出現的對野生動物的虐待和傷害;在我國民間存在的“活體剝皮”、“吃猴頭”等行為;一些地方對“野味”的過分鐘愛,濫食野生動物等。對這些行為,法律上并未有制裁性甚至是禁止性規定。 2002年清華大學大四學生劉海洋為了證實“熊的嗅覺敏感,分辨東西能力強”這句話是否正確,先后兩次把摻有火堿、硫酸的飲料倒在北京動物園飼養的熊的身上和嘴里,致使3只黑熊、1只馬熊和1只棕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殘害。該事件發生以后,因沒有相關法律規定,法院最終判決劉海洋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免于刑事處罰。 孫江指出,這反映出我國法律對虐待、傷害野生動物的行為,還存在闕如之處。由此也影響到對野生動物的全面保護。 明確的法律責任是做好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重要途徑。孫江認為應修改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刑事責任條款,與現行刑法相銜接。 據介紹,野生動物保護法中一些語言表述與現行刑事法律制度之間有不協調之處。如該法第31條規定“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但該補充規定已被1997年刑法廢除。該法第32條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0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里的“刑法第130條”系指1979年刑法,現已修訂為1997年刑法第341條。此外,《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規范亦存在類似問題需要修訂。 為此,孫江建議修改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中關于刑事責任的條款,將其中援引1979年刑法和《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條款修訂為適用1997年刑法的條款,并根據刑法中新增加的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增加相應的刑事責任條款。 同時,孫江強調,要加大對非法獵捕和販賣、故意傷害野生動物等行為的處罰力度。將非法獵捕、傷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野生動物和人工馴養的野生動物的行為,以及故意傷害、虐待野生動物的行為明確為違法,情節特別嚴重的應入罪。 此外,針對濫食野生動物現象,孫江認為法律應有選擇性地作出規范,建立禁食某些野生動物制度。應堅持科學和慎重的態度,從民族與地區的飲食習俗、野生動物的福利及人類對野生動物的合理利用等方面充分考慮,在法律中對禁食的范圍、禁止使用的食用方法、食品衛生、動物檢疫等予以規定。法律亦應明確界定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物種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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