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權的行政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七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七條 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
二、著作權的集體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jiān)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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