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68條 二維碼
第六十八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釋義】本條是關于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和要求支付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訴訟時效是指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定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請求權予以保護;超過法定的有效期限的,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請求權不予保護。根據本條的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和專利權人要求支付臨時保護期內使用費的訴訟時效均為兩年;兩年的起算日期均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時,但是關于臨時保護期內使用費的訴訟時效,如果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二、除了本條規定的時效期間外,其他應執行《民法通則》的規定,比如《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的規定應予適用。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侵害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本法規定的時間限制。也就是說,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www.hzhuawei.com http://www.zk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