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
建立犯罪記錄制度 促進社會管理創新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負責人就《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答記者問
為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維護有犯罪記錄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央司法改革中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和《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綱要》中關于“研究建立犯罪人員的犯罪登記制度”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國家安全部,經過深入、系統地調研論證,并廣泛征求各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于近日聯合發布了《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有何重要意義?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對犯罪人員信息進行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國家有關部門充分掌握與運用犯罪人員信息,適時制定和調整公共政策,改進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促進和加強社會管理,也有助于維護有犯罪記錄的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設立,進一步落實了黨和國家關于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可以有效幫助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
近年來,我國的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工作取得較大進展,有關部門為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進行了積極探索。其中,公安機關已經建立并開始運行“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庫”,檢察機關從2006年起就開始推進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一些地方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也開展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或消滅的試點工作。認真總結并推廣其中的有益做法,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犯罪人員信息的登記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犯罪記錄制度,對司法工作服務大局,促進社會矛盾化解,推進社會管理機制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總體要求是什么?
在我國現階段,在探索建立犯罪記錄制度的過程中,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一是要按照黨和國家關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在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框架內,全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立足于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開展有關犯罪記錄的工作。二是既要學習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和成熟做法,又要注意立足國情,充分考慮現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和社會可承受程度,并注意做好與現有法律法規和其他制度的銜接工作。三是要充分認識到我國的犯罪記錄制度建設以及有關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這一現狀,抓住重點,逐步推進,確保此項工作能夠穩妥、有序開展,為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我國犯罪記錄制度,建立、健全犯罪記錄工作機制創造條件。
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有哪些主要內容?
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健全、完善的犯罪記錄制度主要包括犯罪信息登記和管理制度、犯罪信息查詢或通報制度以及犯罪記錄封存或消滅制度等內容。在我國現階段,為保障改革能夠依法、穩妥推進,當務之急是要建立、健全有關犯罪人員犯罪信息的登記、管理、通報或查詢工作機制,并結合新刑事訴訟法和中央確定的其他司改項目的要求,探索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犯罪信息登記制度。為加強對犯罪人員的有效管理,合理利用有關的犯罪信息,綜合考慮我國現有立法規定以及實踐可操作性等因素,依托政法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可以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并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后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信息庫。
二是建立、健全犯罪人員信息通報機制。為保障犯罪人員的有關信息能夠得到及時登記,應當建立犯罪人員信息通報機制。具體做法是,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通報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監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寄送被釋放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滿通知書》寄送被解除矯正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在犯罪人員信息庫建立起來后,有關國家機關基于辦案需要,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查詢有關犯罪人員信息,信息登記機關應當及時通報。
三是規范犯罪人員信息查詢機制。為規范犯罪信息查詢機制,保障有關信息能夠得到有效、合理運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上述機關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于升學、入伍、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進行。辯護律師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要求查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的,應當允許,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被執法機關依法封存的除外。
四是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犯罪記錄的存在必然會對被記錄人的工作、生活和學習產生很多有形的或無形的不利影響,并且容易形成“一朝為賊,終身為賊”的“標簽效應”,進而阻礙被記錄人的改善更生,甚至會使這些人因回歸社會無望而走向社會的對立面,因此,封存或消滅犯罪人員的犯罪記錄已經成為現代法制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我國司法實踐中有關消滅、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試點活動也取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為深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切實幫助失足青少年回歸社會,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結合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實際,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五是明確違反規定處理犯罪人員信息的責任。為加強對犯罪人員犯罪信息的管理,《意見》中明確了以下違反規定處理犯罪人員信息人員的責任:負責提供犯罪人員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提供有關信息。不按規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虛假、偽造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負責登記和管理犯罪人員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登記、妥善管理犯罪人員信息。不按規定登記犯罪人員信息、提供查詢服務,或者泄露犯罪人員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使用犯罪人員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信息。不按規定使用犯罪人員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意見》發布后,在實施中有哪些具體要求?
犯罪記錄制度是我國一項嶄新的法律制度,在建立和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碰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和困難,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實施,并要結合自身工作的性質和特點,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循序漸進,在實踐中不斷健全、完善,確保取得實效。
同時,由于犯罪記錄制度的建立是一個系統工程,因此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互相配合,處理好在工作起步以及推進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要充分利用政法網以及各部門現有的網絡基礎設施,逐步實現犯罪人員信息的網上錄入、查詢和文件流轉,實現犯罪人員信息的共享。要處理好犯罪人員信息與被勞動教養、治安管理處罰、不起訴人員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庫之間的關系。要及時總結,適時調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保障犯罪記錄工作的順利展開,推動我國犯罪記錄制度的發展與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