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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適用禁止令相關規定 確保非監禁刑執行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答記者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關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規定。為確保禁止令這項新制度得到正確適用和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自5月1日起施行。為幫助廣大辦案人員和社會公眾進一步正確理解《規定》的精神和內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出臺《規定》的背景與目的是什么?
答:為加強對管制犯、緩刑犯的監管,促進犯罪分子教育矯正,同時有效保護被害人、證人等人員的安全,維護正常社會秩序,《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關對管制犯、緩刑犯可以適用禁止令的規定。但立法的規定相對比較原則,為確保禁止令制度的正確適用,功能的充分發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經深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聯合出臺了《規定》,對在理解和適用禁止令制度過程中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有關問題作了較為全面、明確的規定。
禁止令制度是我國刑罰制度的一個重要創新。依法正確適用禁止令,切實保障和強化管制、緩刑的適用效果,對于進一步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進一步充分發揮非監禁性刑罰在避免交叉感染、節約司法資源等方面的積極、重要、獨特功能,進一步推動社區矯正工作的深入開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從全面實施國家法律、切實維護法制權威、有效懲治預防犯罪、確保社會穩定和諧的高度,認真做好《規定》的學習宣傳工作,確保廣大辦案人員都能夠充分認識《規定》出臺的重要意義,深刻把握《規定》相關內容的精神實質,確保禁止令制度得到正確適用。
問:《規定》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規定》共十三個條文,主要規定了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關于宣告禁止令的條件和確定禁止令具體內容的原則方法。即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宣告禁止令、具體宣告何種禁止令。二是禁止令的具體內容,即明確了禁止“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常見具體情形。三是禁止令的期限、裁量建議、裁判文書、執行機關、執行監督、違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變更程序等相關問題。
問:理解和執行《規定》,需要著重注意把握哪些問題?
答:理解和執行《規定》,需要著重注意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準確把握禁止令的性質。禁止令不是一種新的刑罰,而是對管制犯、緩刑犯具體執行監管措施的革新。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依據修正后刑法宣告禁止令。
二是依法積極、穩妥地適用非監禁刑及相關的禁止令制度。一方面,隨著禁止令制度的創設,社區矯正工作的進一步深入、規范開展,過去對管制犯、緩刑犯在實際執行中所存在監管乏力乃至缺位問題必將得到有效解決。要適應法律變革和形勢變化,依法加大非監禁刑的適用力度,充分發揮非監禁刑的重要功能。對符合判處管制、適用緩刑條件,但過去因監管原因“不敢”判處、適用的,要依法判處、適用;根據犯罪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同時宣告禁止令。另一方面,考慮到禁止令是一項新制度,尚缺乏充分的實踐經驗。在辦理具體案件過程中,要依據修正后刑法和《規定》的相關規定,穩妥、審慎地決定是否宣告禁止令以及禁止令的具體內容和期限,不能因為禁止令而影響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以及各項法定權利的行使,影響罪犯的改造和轉化。
三是準確適用《規定》的彈性條款。考慮到禁止令系新設制度,為了更好適應具體案件的復雜情況,《規定》對有關問題的規定還相對比較原則,并設置一些兜底條款。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結合《規定》第一條、第二條對禁止令宣告條件及確定禁止令具體內容原則方法的規定,準確適用相關規定。例如,《規定》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利用從事特定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犯罪的,禁止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如被告人因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被適用緩刑的,根據犯罪情況,可同時作出禁止被告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決定;《規定》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禁止接觸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擾的人或者可能誘發其再次危害社會的人”,如被告人因非法持有少量毒品被判處管制的,根據犯罪情況,可同時作出禁止被告人接觸吸毒人群或者有毒品犯罪前科的人員的決定,等等。
問:如何準確把握禁止令的適用條件?
答:根據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況,可以同時作出禁止令,而不是一律必須宣告禁止令。為防止禁止令的不當適用,《規定》第一條對禁止令的宣告條件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犯罪,認為從促進犯罪分子教育矯正、有效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出發,確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的”,可以依法宣告禁止令。
適用中應注意,從立法精神看,禁止令的主要目的在于強化對犯罪分子的有效監管,促進其教育矯正,防止其再次危害社會。因此,在斟酌是否宣告禁止令時,要根據對犯罪分子的犯罪情況和個人情況的綜合分析,準確判斷其有無再次危害社會的人身危險性,進而作出決定,而不能片面依據其所犯罪行客觀危害的大小決定是否適用禁止令。
問:如何確定禁止令的具體內容?
答:《規定》第二條對確定禁止令具體內容的原則作了規定,第三、四、五條對禁止“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具體理解作了進一步明確。適用中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禁止令應當具有針對性。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質、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充分考慮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關聯程度,有針對性地決定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一項或者幾項內容。例如,犯罪分子是因長期在網吧上網,形成網癮,進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可作出禁止其進入網吧的決定;如果犯罪分子是因為在夜總會、酒吧沾染惡習實施犯罪的,則可作出禁止其進入夜總會、酒吧的決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前后有滋擾證人行為的,可作出禁止其接觸證人的決定;犯罪分子是在酒后犯罪,且有酗酒習性的,可作出禁止其飲酒的決定,等等。
二是禁止令應當具有可行性。禁止令的內容必須具有可行性,不能根本無從執行,也不能妨害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例如,不能作出“禁止進入公共場所”等決定。
三是對于有關法律法規已經明確禁止的內容,不能再通過禁止令的形式予以禁止。例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吸食毒品,因此,不能作出“禁止吸食毒品”的禁止令;又如,相關法律已經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因此,對因犯相關罪行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也不能作出“禁止駕駛機動車”的禁止令。
問:如何把握適用禁止令的裁判文書格式?
答:考慮到禁止令在性質上屬于管制、緩刑的執行監管措施,《規定》第八條明確規定,宣告禁止令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主文部分單獨作為一項予以宣告。對此,要注意把握如下幾點:一是宣告禁止令的,不能在裁判文書之外另行制作禁止令文書,而是應當作為裁判文書主文部分的單獨一項內容,具體表述應采取以下方式:
“一、被告人×××犯××罪,判處……(寫明主刑、附加刑)。(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禁止被告人×××在×個月內……(寫明禁止從事的活動、進入的區域、場所、接觸的人)(禁止令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是宣告禁止令的,裁判文書應當援引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條文,并說明理由。
問:在適用禁止令的過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如何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確保《規定》的相關內容落到實處,確保禁止令的正確適用,確保管制、緩刑等非監禁刑的執行效果。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判決生效后,人民法院應當將裁判文書及時送達社區矯正機構,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對可能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可以同時提出適用禁止令的建議。同時,對社區矯正機構執行禁止令的活動實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應當通知社區矯正機構糾正。
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況,就應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種禁止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對違反禁止令的管制犯,或者違反禁止令但情節不嚴重的緩刑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禁止令的執行,對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依法監督管理。對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緩刑犯,應當依法提請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原作出緩刑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當地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銷緩刑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