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58條 二維碼
第五十八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有關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訴訟的規定。 一、為了防止不適當的技術壟斷,鼓勵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創新,本章對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作了規定。同時,考慮到專利權畢竟屬于專利權人的民事權利,行政機關雖然可以通過強制許可的形式進行適當干預,但這種干預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符合嚴格的法定條件,如果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決定,勢必影響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為了切實保障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本條規定了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為專利權人不服強制許可決定提供了一條司法救濟的途徑。 二、在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情況下,如果專利權人與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就使用費數額無法達成協議的,按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專利權人或者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即不愿接受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的數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和對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都屬于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對這兩類行政決定不服的,應當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為被告,依照本條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來源: 法律教育網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www.hzhuawei.com http://www.zk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