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局直屬各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范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研究制定了《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經局批準,現將此辦法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監督與保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規范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促進知識產權事業穩步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以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為目標。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堅持嚴格依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為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建設知識產權強局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知識產權局機關、專利局和專利復審委員會,局直屬各單位參照執行。
第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在局辦公室設工作組,主要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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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 下列內容應當主動向社會或者服務對象公開: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機構設置、職能及辦事程序;
(二)專利申請、專利審批及復審無效等各個環節中,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對外公開的內容;
(三)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批及全國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信息;
(四)公務員招錄信息;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下列信息不得向社會公眾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專利法及實施細則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四)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五)侵犯個人隱私的信息;
(七)其他不適宜公開的信息。
第八條 對不在公開范圍內的事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公開,受理部門將根據具體情況,在提請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核后,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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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列方式公開政府信息: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國家知識產權局局令、局公告,以及專利公報,中國知識產權報等;
(二)新聞發布會;
(三)專利受理大廳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客戶服務中心;
(四)其他可以公開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十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及規章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部門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二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部門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部門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三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部門收到公開申請,可以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上述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六條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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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與保障
第十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紀檢監察部門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考核制度、公開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等各項制度,定期對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保證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的有效實施。
第二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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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