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52條 二維碼
第五十二條 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釋義】本條是關于涉及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強制許可的限制性規定。 一、半導體技術是以半導體為材料,制作成組件及集成電路的技術。半導體材料在集成電路系統中廣泛應用,半導體技術在電子信息技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由于半導體技術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TRIPs對涉及半導體技術的發明創造的強制許可問題作了特殊規定。該協定第三十一條中規定,若一成員方的法律允許未經權利人授權而對專利的標的事項作其他使用,包括政府或經政府許可的第三者的使用,此類使用的范圍和期限應限制在被授權的意圖之內。并特別指出涉及半導體技術的,只應用于公共的非商業性目的,或用于抵消在司法或行政程序后被確定的反競爭的做法。此外,一些國家的專利法也對這一問題作了特殊規定,其規定的內容大致與TRIPs的上述規定相同。例如,法國專利法規定,涉及半導體技術領域的發明專利,對其實施強制許可的授權僅限于公共、非商業性的目的,或者是作為對經司法、行政機關確定為反競爭行為的一種救濟。德國專利法規定,在半導體的科技領域,對于專利的發明,僅在為排除專利權人在訴訟程序或行政程序中確定違反競爭的實務所必要時,才能強制許可他人使用。我國專利法中增加涉及半導體技術的發明創造的強制許可問題的特別規定,也是為了更好地與TRIPs的上述規定相銜接。 二、按照本條的規定,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于以下兩種情形: 1. 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2.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即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不得對涉及半導體技術的發明專利實施強制許可。 來源: 法律教育網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www.hzhuawei.com http://www.zk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