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49條 二維碼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釋義】本條是關于依特殊情況或公共利益需要給予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規定。 一、當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為了其他公共利益的目的,有時需要不經專利權人同意而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許多國家和地區把公共利益需要作為授予專利強制許可的理由。 二、本條規定可作出專利實施強制許可決定的情況有兩類: 1.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例如,爆發戰爭、爆發大規模疫病、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等情況。 2.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例如,為了公共利益對一項獲得專利的污染防治技術方案給予強制實施許可。 三、本條規定的強制許可,可以不經任何人提出強制許可的申請,而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直接作出強制許可的決定。但是,這類強制許可僅限于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 來源: 法律教育網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www.hzhuawei.com http://www.zk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