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羅某與李某原系夫妻關系,于1987年12月在四川某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于1989年生育大兒子李大某,于1993年生育小兒子李小某。婚后感情尚可。后來,羅某發現丈夫李某有外遇,并已經生育一女,雙方遂發生激烈爭吵。羅某在李某的威脅下,簽了《離婚協議書》,但是并未與其親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羅某在咨詢律師后得知,如羅某沒有親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則李某無法單獨憑著《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在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后,羅某到深圳工作發展。直到2009年3月12日,羅某獲悉海口某民政局于2003年4月24日在其沒有在場不知情的情況下,頒發了第14號《離婚證》,并且也沒有通知她領取《離婚證》,這使羅某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離了婚,而且離婚時也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羅某無奈,只能委托律師維權,起訴海口某人民政府要求撤銷14號《離婚證》,及調查夫妻共同財產準備必要時進行分割。
[法院審理結果]
海口中院對羅某提出的要求撤銷14號《離婚證》的行政訴訟進行了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羅某在海口某政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頒發《離婚證》后長達六年多才提出訴訟,已經超出訴訟時效,駁回羅某的訴訟請求。羅某不服,上訴至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夫妻共同財產調查結果]
根據羅某的描述,丈夫李某為資產上億房地產商,其創辦的兩家房地產公司都在開發樓盤并正在出售中。經過律師的調查發現,李某的兩家公司股權都沒有直接登記在他名下,而是通過一連串規避法律的手段,登記在他可以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名下,一環扣一環。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羅某根本無法直接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案情評析]
本案涉及到兩個問題:
一、 丈夫背者妻子辦理離婚手續,妻子不知情如何處理?
我們認為,羅某從未親自到海口某政府處提出離婚申請,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海口某政府在此種情況下頒發《離婚證》,程序明顯違法,依法可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2009年3月12日,羅某才得知海口某政府的規定,羅某在2009年6月9日提起行政訴訟沒有超過三個月的訴訟時效。其次,羅某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羅某沒有親自和李某共同到民政部門提出離婚申請的情況下,民政部門不可能為他們頒發《離婚證》,更不可能會知道沒有受理權的海口某政府會為他們頒發《離婚證》。海口某政府在作出頒發《離婚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后,一直沒有通知羅某也沒有告知訴權。根據《解釋》第43條規定 “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我們認為,該第43條的規定是對42條規定進一步的補充和限制,也是為確保因不能歸屬于起訴人自身原因超過起訴期限,造成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無法救濟,保護無辜當事人的規定。本案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和《解釋》第43條的規定,認定羅某的起訴沒有超過起訴期限。但是這一觀點未得到法院支持。
二、丈夫為資產上億房地產商,但其財產都不在其名下,離婚時妻子該如何維權?
公司法上有規定,在某些情形下,為保護公司之債權人,法院可揭開公司之面紗,否定股東與公司分別獨立之人格,令股東直接負責清償公司債務,追究公司股東的責任。上市公司也有對實際控制人的相關規定。但是,對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規避法律、利用公司法規定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尚未有任何的解決辦法,受害的當事人一方只能地億元家產望而興嘆,這不能不說這是法律的缺陷和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