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寧翻唱《傳奇》法院判不侵權 原告不服已上訴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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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奇》是近兩年來比較火的一首歌曲,歌手李健、王菲等都曾進行演唱,毛寧翻唱了《傳奇》并收錄在專輯中,著作權方老孫文化公司將專輯出版方及毛寧訴至法院,索賠52萬余元。昨天朝陽法院通報,一審判決涉案專輯不構成侵權,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后,老孫文化公司已提起上訴。
2008年,李健在專輯《似水流年》中收錄了歌曲《傳奇》,該歌曲作詞為劉兵,作曲為李健。2008年10月,李健、劉兵二人將《傳奇》在全球范圍內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詞曲著作權、錄音制品版權獨家授權給老孫文化公司,授權期限6年。
老孫文化公司認為,毛寧及專輯出版發(fā)行方、銷售方等5被告擅自演唱、出版、發(fā)行涉案歌曲,應共同賠償經濟損失等5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9月28日,專輯制作方因使用《傳奇》等12首歌曲出版《十二種毛寧》專輯,曾向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提出錄音法定許可著作權使用費轉收申請,根據專輯5000張的發(fā)行量繳納了著作權使用費4800元。
法院認為,該案爭議焦點在于使用《傳奇》是否符合《著作權法》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形。《傳奇》在《十二種毛寧》專輯制作前已經合法錄制、出版;劉兵、李健并未在歌曲發(fā)表時作出不得使用的聲明;出版方已經向負有法定許可使用費收轉職能的音著協(xié)支付了使用費,故專輯使用《傳奇》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法院一審駁回了老孫文化公司的訴訟請求。
《著作權法》第43條第3款規(guī)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形需符合三個條件:該音樂作品已經在先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著作權人未作出不得使用的聲明、使用者按規(guī)定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