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38條 二維碼
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釋義】本條是關于駁回發明專利申請的規定。 專利行政部門在發明專利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以后,仍然認為所申請專利的發明不符合本法規定授予專利的條件,例如,申請專利的發明不是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的;申請專利的發明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申請專利的發明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屬于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范圍的;不具有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的;對同一發明已經有過專利申請的;申請文件中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范圍的,等等,應當駁回其申請,不授予其專利權。 專利行政部門在駁回發明專利申請時,應當列舉理由,并引證材料。發明專利申請人對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來源: 法律教育網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www.hzhuawei.com http://www.zk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