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33條 二維碼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釋義】本條是關于申請人對專利申請的修改權的規定。 一、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這是法律賦予專利申請人的一項權利。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專利以后,被授予專利權以前,可能因多種原因,需要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比如,可能會認為自己的專利申請文件中有些地方寫的不清楚,不準確,或者有些數據還需要經過重新測算,更改等。因此,法律允許專利申請人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這里規定的申請人對專利文件的修改,與本法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申請人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要求對其專利申請的修改是不同的,這里是申請人主動提出的修改。按照有關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局第一次實質審查意見作出答復時,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比如,可以對原來的文字、圖示進行修改,以使得更加清楚、準確;或者可以對原來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補充,以使得更加完善。但是,申請人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不得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 二、關于申請人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范圍。按照本條規定,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范圍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來源: 法律教育網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www.hzhuawei.com http://www.zk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