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24條 二維碼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發明創造的公開不喪失新穎性的例外情形的規定。 一、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條關于發明和實用新型新穎性的規定、第二十三條關于外觀設計新穎性的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如在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便構成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失去新穎性,不能獲得專利權,這是一條基本的原則。但這一基本原則并非絕對,許多國家專利法都規定,在申請日前的一定期限內,發明創造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的公開,可以不喪失新穎性,即所謂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本條即我國專利法對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的規定。 二、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的時間界限,本條規定為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這一期限又被稱作寬限期,即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發生本條規定的情形,該申請不喪失新穎性。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再提出專利申請,就不再具有新穎性,不應授予其專利權。 三、不喪失新穎性的情形,本條規定為三種: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包括兩層含義:一、必須是國際展覽會,即展出的展品除了有舉辦國的產品以外,還應當有來自外國的展品。二、必須是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中國政府主辦的國際展覽會,包括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門主辦或者國務院批準由其他機關或者地方政府舉辦的國際展覽會。中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即雖不是由中國政府舉辦,但經中國政府認可的在國內外舉辦的展覽會。在不是中國政府主辦,也沒有被中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發明創造,就不再具有新穎性。 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所謂“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必須是“規定的”,即限定于一定的規模和規格:必須是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國務院各部委或者全國性學會委托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第一次發表的發明創造,不喪失新穎性。 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即他人違反申請人本意的公開。具體方式可以包括:(1)他人未遵守明示的或者默示的保密義務而將申請人的發明創造的內容公開;(2)他人用威脅、欺詐、偷盜、間諜活動等不正當手段從發明人或者經發明人告訴而得知發明創造內容的任何其他人那里得知發明創造的內容而后公開。這兩種情況的公開都是違反申請人本意的,是非法的公開。 來源: 法律教育網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www.hzhuawei.com http://www.zk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