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7條 二維碼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釋義】本條是關于禁止壓制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的規定。 一項發明創造,如果其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既不是在履行其職務過程中所完成的,又不是為執行本單位特別分派的任務所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這樣的發明創造就屬于非職務發明創造。按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發明人或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申請和取得專利的權利給予充分的法律保護,對于充分調動人們從事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本條特別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包括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單位在內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壓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剝奪或者限制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自己的非職務發明創造依法申請專利的權利;不得強行要求發明人、設計人將其非職務發明創造作為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沒有因完成非職務發明創造影響本職工作的,不能以影響本職工作為借口給予處分。即使因發明人、設計人在履行本職工作上存在的問題而應當給予處分的,也不得壓制其對非職務發明創造依法申請取得專利的權利。對違反本條規定,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的,將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來源: 法律教育網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www.hzhuawei.com http://www.zk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