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04]17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
你院“關于訴前責令停止侵權案件如何編制案號和收取受理費的請示”[滬高法[2003]293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等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行為的案件是一類獨立的新類型案件。為了便于司法統計,并正確表明這類案件的性質,應當將這類案件統一編號為“禁”字號。
關于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行為案件的受理費問題,由于這類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五)項之規定,按每件交納人民幣500元至1000元案件受理費收取。
此復。
2004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