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訂)學習專題
(一)新民訴法第五十五條“公益訴訟”
作者:李武平律師
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的《民事訴訟法》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主要圍繞完善調解與訴訟相銜接的機制;進一步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完善當事人舉證制度;完善簡易程序;強化法律監督;完善審判監督程序;完善執行程序7個方面內容進行了調整。在新的《民事訴訟法》即將實施之際,本人作為一名執業律師,深知認真學習、研究新的《民事訴訟法》的重要性,特在此,將學習心得與大家分享。
一、新民訴法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李武平律師解讀】
本條是我國《民事訴訟法》首次明確提出了在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有關機關和組織可以根據法律的授權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公益訴訟”的提起不需要與事件有“利害關系”,而是有法律的授權。本條明確了環境侵權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
(一)適用本條的前提條件:
1、污染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011年,中海油與美國康菲公司合作開發的位于渤海中部的蓬萊19-3油田發生的“渤海溢油事故”。2011年7月5日,漏油致840平方公里海域水質被污染。2008年9月11日,爆發的“三鹿三聚氰胺事件”。這兩次重大事件,前者屬于污染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案件,后者屬于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以后如再次發生如上述類似的案件時,我國被法律授權的相關機關和組織有權依法提起公益訴訟,追究相關責任人的侵權責任。
(二)公益訴訟主體
1、法律授權。法律包括廣義的法律和狹義的法律。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規章)。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權力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本律師認為,這里應理解為狹義的法律。
2、需要完善立法和明確授權。目前,我國只有刑事訴訟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對公益訴訟作了規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我國其他領域尚沒有被法律明確授權賦予提起公益訴訟的機關和組織,所以,新的民事訴訟法頒布和實施后,需要有關部門盡快完善立法和明確授權。
(三)公益訴訟賠償金的歸屬與分配問題理,有待完善。法律授權機關和相關組織在成功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金后,如何分配和處理賠償款?獲得賠償款人數及人員如何確定?這些仍需在實踐中艱難的探索。
(四)利害關系人訴訟權利。假設公益訴訟已經審結,但因賠償金歸屬和分配存在的問題,在損害事件中未獲得賠償的利害關系人能否另行提起訴訟主張權利?部分利害關系人是向侵權人主張權利,還是向公益訴訟主體主張權利?這些問題需要立法者進一步明確。
綜上,2012年新的《民事訴訟法》首次明確提出公益訴訟,改變了以后司法機關辦案只能適用民事侵權責任法與環境保護法的零散規定。這是我國立法上的一大進步,為以后研究公益訴訟的立法開啟了大門。但公益訴訟仍需通過司法實踐摸索,進一步完善各種程序,使公益訴訟真正成為侵害公共利益事件受害者撐腰的武器,進而起到預防和遏制侵害公共利益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