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號發布
根據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號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
本辦法。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并取得執業許可
證。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和發展,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實現合理
分布、均衡發展。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加強內部管理和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
督,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
法權益。
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監督、指
導。
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
第二章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伙設立、律師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
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
第六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ǘ┯蟹稀堵蓭煼ā泛捅巨k法規定的律師;
?。ㄈ┰O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
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ㄋ模┯蟹媳巨k法規定數額的資產。
第七條 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
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袝婧匣飬f議;
?。ǘ┯腥陨虾匣锶俗鳛樵O立人;
?。ㄈ┰O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ㄋ模┯腥嗣駧湃f元以上的資產。
第八條 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
,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袝婧匣飬f議;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ㄈ┰O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九條 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
備下列條件:
?。ㄒ唬┰O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ǘ┯腥嗣駧攀f元以上的資產。
第十條 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除符合《律師法》規定的一般條件外,應當
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師法》規定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需要國家出資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由當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籌建,申請設立許可
前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律
師業發展需要,適當調整本辦法規定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
務所和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資產數額,報司法部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其申請的名稱應當符合司法部有關律師事務所名稱管
理的規定,并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前按規定辦理名稱檢索。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時一并報審核機關核準。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應當從本所合伙人中經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國家出
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由本所律師推選,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
個人律師事務所設立人是該所的負責人。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ǘ┞蓭熓聞账淖谥?;
(三)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四)設立資產的數額和來源;
?。ㄎ澹┞蓭熓聞账撠熑说穆氊熞约爱a生、變更程序;
?。┞蓭熓聞账鶝Q策、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責;
?。ㄆ撸┍舅蓭煹臋嗬c義務;
(八)律師事務所有關執業、收費、財務、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ň牛┞蓭熓聞账馍⒌氖掠?、程序以及清算辦法;
?。ㄊ┞蓭熓聞账鲁痰慕忉?、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其章程還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律師事務所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律師事務所章程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
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匣锶?,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律師執業經歷等;
(二)合伙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ㄈ┖匣锶说臋嗬?、義務;
?。ㄋ模┖匣锫蓭熓聞账撠熑说穆氊熞约爱a生、變更程序;
?。ㄎ澹┖匣锶藭h的職責、議事規則等;
?。┖匣锶耸找娣峙浼皞鶆粘袚绞剑?br />
?。ㄆ撸┖匣锶巳牖?、退伙及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ò耍┖匣锶酥g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違反合伙協議承擔的責任;
?。ň牛┖匣飬f議的解釋、修改程序;
?。ㄊ┢渌枰d明的事項。
合伙協議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合伙協議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并簽名,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
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程序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許可,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
機關受理設立申請并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核,作出
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
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
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章程;
?。ㄈ┰O立人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
;
?。ㄋ模┳∷C明;
?。ㄎ澹┵Y產證明。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合伙協議。
設立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
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的批件。
申請設立許可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設立律
師事務所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ǘ┥暾埐牧喜积R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
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予以受理;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
,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材
料的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征求擬設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對
于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也可以委托縣級司
法行政機關進行核實。
經審查,應當對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
具審查意見,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
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決定。
準予設立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不準予設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辦公場所懸掛,副
本用于接受查驗。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應當載明的內容、制作的規格、證號編制辦法,由司法部
規定。執業許可證由司法部統一制作。
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人應當在領取執業許可證后的六十日內,按照有
關規定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辦理稅務登記,完成律師事務所開業的各項準備工
作,并將刻制的律師事務所公章、財務章印模和開立的銀行賬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
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的省、自治區、
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原準予設立的決定,收回并注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ㄒ唬┥暾埲艘云垓_、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予設立決定的;
?。ǘΣ环戏ǘl件的申請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設立決定的。
第四章 律師事務所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的,應當經所在地設
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后報原審核機關批準。具體辦法按
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程序辦理。
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經所在地設區的市
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原審核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變更住所,需要相應變更負責
對其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機關的,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其所在地設區
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將有關變更情況通知律師事務所遷入地
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律師事務所擬將住所遷移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按注銷原律師事務所
、 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
法定事由或者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被除名。
新合伙人應當從專職執業的律師中產生,并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但司法部另
有規定的除外。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
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處理相
關財產權益、債務承擔等事務。
因合伙人變更需要修改合伙協議的,修改后的合伙協議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
條第一款的規定報批。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組織形式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業務銜接、人員
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并對章程、合伙協議作出相應修改后,方可按照本
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變更。
第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對原律師事務所進行變更或者注銷原
律師事務所、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相關律師事務所的業務
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后,提交分立協議或者合并協議等申請
材料,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ㄒ唬┎荒鼙3址ǘㄔO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ǘ﹫虡I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三)自行決定解散的;
?。ㄋ模┓伞⑿姓ㄒ幰幎☉斀K止的其他情形。
律師事務所在取得設立許可后,六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
一年的,視為自行停辦,應當終止。
律師事務所在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前,不得自行決定解散。
第三十條 律師事務所在終止事由發生后,應當向社會公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清
算,依法處置資產分割、債務清償等事務。因被吊銷執業許可證終止的,由作出該處
罰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因其他情形終止、律師事務所拒不公告的,由設
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
律師事務所自終止事由發生后,不得受理新的業務。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清算結束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
)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注銷申請書、清算報告、本所執業許可證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由
其出具審查意見后連同全部注銷申請材料報原審核機關審核,辦理注銷手續。
律師事務所被注銷的,其業務檔案、財務帳簿、本所印章的移管、處置,按照有
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律師事務所分所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伙律師事務所,根據業
務發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縣以外的地方設立分所。設在直轄市、設區的
市的合伙律師事務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區以外的區、 縣設立分所。
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的,該所不得申請設立分所;律
師事務所的分所受到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該所自分所受到處罰之日起二年內不得
申請設立分所。
第三十二條 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稀堵蓭熓聞账Q管理辦法》規定的名稱;
?。ǘ┯凶约旱淖∷?;
(三)有三名以上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專職律師;
?。ㄋ模┯腥嗣駧湃f元以上的資產;
?。ㄎ澹┓炙撠熑藨斒蔷哂腥暌陨系膱虡I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且在擔任負
責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律師事務所到經濟欠發達的市、縣設立分所的,前款規定的派駐律師條件可以降
至一至二名;資產條件可以降至人民幣十萬元。具體適用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司法行政機關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律師業發展狀況,需
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的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辦
理。
第三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O立分所申請書;
(二)本所基本情況,本所設立許可機關為其出具的符合《律師法》第十九條和
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證明;
(三)本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
(四)擬在分所執業的律師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ㄎ澹M任分所負責人的人選及基本情況,該人選執業許可機關為其出具的符合
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條件的證明;
?。┓炙拿Q,分所住所證明和資產證明;
?。ㄆ撸┍舅贫ǖ姆炙芾磙k法。
申請設立分所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第三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由擬設立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
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并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決定是否準予設立分所。具體程序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
定辦理。
準予設立分所的,由設立許可機關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分所律師除由律師事務所派駐外,可以依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
規定面向社會聘用律師。
派駐分所律師,參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有關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規定辦理,
由準予設立分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換發執業證書,原執業證書
交回原頒證機關;分所聘用律師,依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律師執業許
可或者變更執業機構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決定變更分所負責人的,應當經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
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分所設立許可機關批準;變更派駐分所律師的,參
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有關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規定辦理。
分所變更住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經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
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分所設立許可機關備案。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的,應當自名稱獲準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經分所所在地設
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分所設立許可機關申請變更分所名稱。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應當終止:
?。ㄒ唬┞蓭熓聞账婪ńK止的;
?。ǘ┞蓭熓聞账荒鼙3帧堵蓭煼ā泛捅巨k法規定設立分所的條件,經限期整
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三)分所不能保持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四)分所在取得設立許可后六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一
年的;
?。ㄎ澹┞蓭熓聞账鶝Q定停辦分所的;
?。┓炙鶊虡I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分所終止的,由分所設立許可機關注銷分所執業許可證。分所終止的有關事宜按
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規則
第三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
,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本所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
律師應當接受律師事務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
合同。
律師事務所受理業務,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本所承辦業
務及其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第四十條 律師事務所組織開展業務活動,應當指導本所律師依法執業,履行法律
援助義務,建立承辦重大疑難案件的集體研究和請示報告制度,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
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予
以糾正。
第四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收費,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及
時查處有關違規收費的舉報和投訴。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和實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
激勵機制。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
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二條 合伙律師事務所和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為聘用的
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個人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的,應當按前款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第四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執業風險、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等基
金。
律師參加執業責任保險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
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
通合伙律師事務所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
律師事務所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師事
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
律師事務所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對律師
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
責任。
第四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
理,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依法承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管理責任。
合伙人會議或者律師會議為合伙律師事務所或者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決
策機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重大決策應當充分聽取聘用律師的意見。
律師事務所根據本所章程可以設立相關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協助本
所負責人開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本所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組織開
展業務學習和經驗交流活動,為律師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第四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投訴查處制度,及時查處、糾正本所律師在執業
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調處在執業中與委托人之間的糾紛;認為需要對被投訴律師
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報
告。
對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可以
與其解除聘用關系或者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將其除名,有關處理結果報所在地縣級司法
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備案。
已擔任合伙人的律師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
處罰期滿后三年內,不得擔任合伙人。
第四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規定對本所律師的
執業表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考核,評定等次,實施獎懲,建立律
師執業檔案。
第四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于每年的一季度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設區的
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上一年度本所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轄市的律
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接向所在地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
交,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年度檢查考核。具體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由司法部規定。
第五十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對所承辦業務的案卷
和有關資料及時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執業許可證,不得變造、出
借、出租。如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經所在地
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原審核機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律師
事務所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在當地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律師事務所被撤銷許可、受到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
關收繳其執業許可證。
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應當自處罰決定生效后至處罰期限屆滿前,將
執業許可證繳存其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分所執業和管理活動的監督,履行下列管理職
責:
?。ㄒ唬┤蚊夥炙撠熑?
?。ǘQ定派駐分所律師,核準分所聘用律師人選;
?。ㄈ徍?、批準分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ㄋ模徍?、批準分所的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總結;
(五)指導、監督分所的執業活動及重大法律事務的辦理;
?。┲笇?、監督分所的財務活動,審核、批準分所的分配方案和年度財務預算
、決算;
?。ㄆ撸Q定分所重要事項的變更、分所停辦和分所資產的處置;
?。ò耍┍舅幎ǖ钠渌陕蓭熓聞账鶝Q定的事項。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對其分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章 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
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ǘ┍O督律師事務所執業和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監督律師事務所保持法定設立條件以及變更報批或者備案的執行情況;
?。ㄋ模┍O督律師事務所進行清算、申請注銷的情況;
?。ㄎ澹┍O督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和上報年度執業總結的情況;
(六)受理對律師事務所的舉報和投訴;
(七)監督律師事務所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 對發現、查實的律師事務所在執
業和內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者有關律師進行警示談話
,責令改正,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
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認為需要給予行業懲戒的,
移送律師協會處理。
第五十四條 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
的情況,制定加強律師工作的措施和辦法;
(二)指導、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律師事
務所的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對律師事務所重大投訴案件的查處工作;
?。ㄈβ蓭熓聞账M行表彰;
?。ㄋ模┮婪ǘ殭鄬β蓭熓聞账倪`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依法應當給予吊銷
執業許可證處罰的,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ㄎ澹┙M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審查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設立分所、注銷申請事項;
(七)建立律師事務所執業檔案,負責有關律師事務所的許可、變更、終止及執
業檔案信息的公開工作;
?。ò耍┓伞⒎ㄒ?、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有前款規定的有關職責。
第五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贫ū拘姓^域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制定律師事務所管理
的規范性文件;
?。ǘ┱莆毡拘姓^域律師事務所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和業務開展情
況;
?。ㄈ┍O督、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對律師事務所的專項
監督檢查和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四)組織對律師事務所的表彰活動;
?。ㄎ澹┮婪▽β蓭熓聞账膰乐剡`法行為實施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處罰,監督下一
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工作,辦理有關行政復議和申訴案件;
?。┺k理律師事務所設立核準、變更核準或者備案、設立分所核準及執業許可
證注銷事項;
(七)負責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有關重大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管理分所的情況,應當納入司法行政機關對該所年度檢查
考核的內容;律師事務所對分所及其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該所所在地
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律師事務所分所及其律師,應當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接
受分所所在地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第五十七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
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分所設立、變更、終止以及年度考核、行政處罰等情況及時抄
送設立分所的律師事務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十八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律師事務所實施監督管理,不得妨
礙律師事務所依法執業,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師事
務所及其律師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實施許可和管理活動的層級監督,按照規定
建立有關工作的統計、請示、報告、督辦等制度。
負責律師事務所許可實施、年度檢查考核或者獎勵、處罰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
及時將有關許可決定、考核結果或者獎懲情況通報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并報送上一級
司法行政機關。
第六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支持律師協會依照《
律師法》和協會章程、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與行
業自律相結合的協調、協作機制。
第六十一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組織、隊伍、
業務情況的統計資料、年度管理工作總結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六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
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報司法部備案。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關律師事務所管理的
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來源: 法制網 (責任編輯:于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