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記者陳麗平 在29日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十八次委員長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胡康生匯報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的修改意見。法律委建議,將公益訴訟主體改為“有關組織”。
原修改決定草案第九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次會議審議時,有的常委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應當在這一條中進一步明確公益訴訟的主體;也有常委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我國公益訴訟還處于探索階段,各地做法也不統一,可在條件成熟時再對公益訴訟的有關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法律委經研究,考慮到對上述規定中社會團體的范圍有不同認識,建議將這一條中的“有關社會團體”修改為“有關組織”。哪些組織適宜提起公益訴訟,可以在制定相關法律時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還可以在司法實踐中逐步探索。
原修改決定草案第八條規定,審判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審判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上述規定應與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相銜接,同時審判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既涉及回避問題,也應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對這兩種不同處理以分別規定為宜。
法律委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來源: 法制網——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