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記者萬靜 在近日召開的“第五屆全國破產法論壇”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指出,破產法實施五年從總體情況講實施效果不盡如人意,破產法制對于市場秩序的積極調整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破產案件啟動難的趨勢仍然存在。
奚曉明坦承,雖然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國內企業經營不景氣,但企業申請破產的案件量并未大幅增加。“這并不說明情況有多樂觀,而是說明企業退出市場機制非常混亂,很多企業自生自滅。按照破產法規定,一個企業退出市場,資可抵債的清算退出市場、注銷登記,資不抵債的應該通過破產程序正常的退出市場。”
對于目前企業破產案件啟動難的狀況,奚曉明分析認為,社會有關方面對企業破產法的功能認識還不全面,還沒有充分認識到重整和解程序在挽救危困企業方面的作用,以及清算程序在化解債權人沖突、了解矛盾糾紛方面的功能。同時,由于破產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具有開庭與開會相結合的特點。破產案件中,既包括辦案與辦事相協調,又有裁判與談判相結合,有的需要法院裁判,有的需要重組,有的需要開會進行談判,非常復雜。有的法院寧愿辦十件民事案也不辦一件破產案,因為破產涉及多筆債務的清結,很麻煩。法院內部的績效考核機制也沒有達到鼓勵審理破產案件的程度,因此有些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動力不足。
除此之外,奚曉明還表示,現行立法對于破產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保證破產企業程序順利進行的配套制度不夠完善。今后破產法實施中應該重點研究的問題包括,破產管理人的指定和歸口管理問題;人民法院與管理人、債權人會議的職權配置問題,以及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問題。
據他介紹,最近幾年,最高法院始終著力解決企業破產案件啟動難的問題,把這個問題作為推進破產法正確實施的重要工作。為了明確企業破產案件的受理標準和程序,排除法院適用障礙,最高法院2011年頒布了《適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奚曉明表示,今后最高法還將對破產法司法解釋采取零售方式,不再搞統一批發,針對破產案件受理程序的具體問題出臺針對性強的司法解釋。
來源: 法制網——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