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若干出資者共同出資設立的、各投資人以其投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本對其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的全部資產不分為等額股份,而是僅計算股東的出資比例;
2、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不發行股票;
3、股份轉讓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
4、股東人數有一定限額,依《公司法》第20條第1款的規定為2人以上,50認以下;
5、股東以其出資比例或約定的其他比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與責任;
6、公司名稱必須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樣。
二、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章第1、2節以及該章第3節的規定,區分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與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該類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公司法》第2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后者的設立、行為以及內部組織機構由《公司法》以專門一節加以調整。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根據《公司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從事不同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分別適用不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2、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為人民幣50萬元;3、以商品零售為主的公司為30萬元;4、以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為10萬元。對于特殊行業需要不同于《公司法》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加以規定。如從事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證券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第122條規定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從事保險業務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其最低注冊資本金《保險法》第72條規定為2億元; 從事銀行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商業銀行法》第13條規定最低注冊資本為10億元。 這都是不同于《公司法》的法律的特殊規定。在設立上述類型的有限責任公司時應當依照特殊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遵循上述特殊規定。
3、股東共同制訂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上簽名蓋章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是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具有規范股東行為、規定公司組織機構、分配股東權利義務責任等效力。其內容只要不與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相抵觸,不Υ反民法的基本原則如誠實信用、公序良俗、意思自治等原則,可以作出不同于法律任意性規定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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