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公司解散并不是一個程序,也并不是指公司存續的狀態,而僅僅是一種法律行為。然而導致這種法律行為發生的原因主要有三大類,分別是股東請求解散、一般解散的原因和強制解散的原因。
公司解散規定,公司解散是指依法成立的公司出現規定事由依法結束其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行為。公司解散是一種法律事實,解散事由的出現與人的意志有關,屬于人有意識的活動,所以它不屬于事件,而應當屬于人的行為。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
一、請求解散的原因
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一般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現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在此種情形下,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繼續存在,并不意ζ著公司必須解散。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公司可以繼續存在。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強制解散的原因
強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種情況的出現,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規定強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機關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應即解散。
2、責令關閉。公司Υ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
3、被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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