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1995-08-24【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5〕140號《關于執行非訴行政案件是否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意見,即有關不動產的非訴行政案件執行,可以由被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不動產所在地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由哪個法院執行,可由申請執行人選擇。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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