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筆“傍名牌”引“知名商品”認定糾紛
最高法判例解釋何為“知名商品”
本網記者姚芃
“傍名牌”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打擊的重點。由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將保護對象限制為“知名商品”,而如何認定“知名商品”,因沒有明確的標準,長期以來成為企業維權的攔路虎。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個再審裁定,對“知名商品”的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
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自2004年開始生產銷售的“畢加索”鋼筆,被眾多評估機構評為國內十大鋼筆品牌之一。上海藝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成立后,因在其生產的鋼筆上使用與帕弗洛生產的“畢加索”鋼筆相同的名稱、包裝裝潢,被帕弗洛公司于2008年12月30日告上法庭。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中認為,藝想公司的行為具有明顯仿冒帕弗洛產品的主觀故意,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判決。盡管未認定帕弗洛公司的相關產品為知名商品,仍然判定藝想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因對一審法院涉及知名商品的判定有爭議,分別上訴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高院于2010年6月22日判決認定帕弗洛公司生產的“畢加索”鋼筆為知名商品。
藝想公司不服二審法院對帕弗洛公司的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特有包裝的認定,于2011年4月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審中認可了上海市高院的判決意見,同時認為,認定知名商品,是為保護具有區別商品來源意義的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服務的,只要其在相關公眾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可,并不要求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
來源: 法制網——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