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補充規定(草案)》的議案,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條第五項修改為:“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第二十條第二項修改為:“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對第二十四條作以下修改:
(一)第一項修改為:“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或者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
(二)第四項修改為:“利用會道門、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者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增加一項規定,作為第六項:“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或者被撤銷登記、明令解散、取締后,仍以原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四)增加一項規定,作為第七項;“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假釋、保外就醫和其他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
(五)增加一項規定,作為第八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四、第三十一條增加一款規定,作為第二款:“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的,收繳其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的罌粟殼,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